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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2017-03-28 11:41   审核人:

教基一[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在各地共同努力下,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 安装部署和首次数据采集工作基本完成,在跨省转学、招生入学和经费监管等方面已初步取得良好综合效益。为充分发挥全国学籍系统作用,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现就做好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学籍信息质量。全面开展以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审核工作,减少问题学籍,确保数据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作,对本省(区、市)学籍进行查重、查错,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问题学籍清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要优先完成毕业年级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各省(区、市)完成省内审核工作后,我部将利用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上传的学生数据进行核查,并向各省(区、市)反馈问题学籍清单。各省(区、市)内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结束后,我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唯一的学籍号。
  二、全面应用系统功能。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加快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明确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做好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建立和学籍正常变动(升级、升学、毕业等)、学籍异动(转学、出境学习、休学、复学、留级、跳级、辍学、死亡等)的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随迁子女流动情况,提高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水平,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公平。完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留守儿童管理,建立动态登记监测制度,提高关爱和服务水平。为招生入学提供支撑,控制义务教育学生无序流动,遏制超大规模高中学校,规范招生入学秩序和办学行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逐步在教育经费管理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健全经费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准确性。逐步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三、开发完善特色需求。我部已开放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并初步建立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制度,支持各省(区、市)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满足地方管理需求的特色功能。各地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及早着手,结合以往应用基础,拟定业务需求,做好顶层设计,进行开发应用,尽早发挥效益。自建系统对接省份要尽快过渡到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完善特色需求的模式上来。我部将对各地特色需求功能开发工作及时跟进,总结肯定探索力度较大、功能成熟完善、应用效果明显省份的经验,并进行全国推广。还将对工作积极、有需求但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省份给予技术支持。
  四、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国学籍系统是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探索点,各地要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健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工作体制。健全协作机制。基础教育、发展规划、财务、教育信息化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保障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健全考评制度。构建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人员网络,明确岗位职责,将系统应用和技术支持纳入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健全培训制度。我部已以面授方式直接培训至地市级;各地要强化培训,实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全覆盖,培训结束要通过考核,持证上岗;学籍管理员调整后要及时安排培训。健全工作交流制度,完善问题协调机制,快速推广成熟经验,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健全奖惩制度,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健全举报、通报制度,通过社会监督和警示教育提高全国学籍系统应用管理工作水平。
  五、构建运维长效机制。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建立保障全国学籍系统正常运行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尽快落实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培训、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和人员,并满足持续发展需要,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建立系统运行、维护、应急响应、数据保密等制度,细化要求,责任到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运行监测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全国学籍系统运行情况。健全系统运行问题研判机制,完善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畅通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快速反映和解决全国学籍系统问题的渠道,确保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稳定。
  现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1.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
     2.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
教育部
2014年7月22日

附件1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

  为帮助用户掌握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的学籍注册、学籍日常管理、毕业升学等关键业务功能和相关业务配置管理方法,编写本应用指南。
  
第一章 学籍注册
  1.在校生注册
  系统建设初期,通过在校生注册完成首次学生数据采集。个别遗漏学生,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在校生注册菜单的开放时间,完成这些学生的注册。
  2.小学新生注册
  每年通过新生注册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建立电子学籍(学前教育阶段已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可同步调取学籍档案)。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
  3.来华归国学生注册
  检查全国学籍系统中是否存在该学生的电子学籍,如无则新建电子学籍。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来华归国学生注册菜单的开放时间。
  4.学籍注册核办
  学校和各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及时依次完成学籍注册核办,对学生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把关。对存在疑问的学籍信息,应核办不通过,退回学校再次进行确认处理。
  5.问题学籍处理
  问题学籍包括三种类型。
  (1)身份证号错误。指身份证号错误的学生信息,经公安部身份认证完成后下发,包括身份证号不存在、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匹配两种错误类型。该类处理方式以变更和删除为主,经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确实无误的,需上传公安户籍部门证明材料进行佐证。
  (2)有身份证号的学籍重复。指两个以上学生的身份证号完全一致,分别在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该类处理方式是佐证、变更和删除。全国系统中出现身份证号重复的,处理时只能保留一个为正确的,如果双方主管教育部门都认为本辖区内的学生信息无误且都核办通过,则需要两个学籍主管教育部门的共同上级进行问题学籍仲裁。
  (3)无身份证号的学籍重复。指两个以上学生无身份证号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完全一致,分别在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该类处理方式是佐证、变更和删除。全国系统中出现无身份证号的学籍重复时,经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办,确认没有问题的,可以都核办通过,成为非问题学籍。
  
第二章 学籍日常管理
  1.学籍信息修改
  各省(区、市)需先通过受控字段设置确定本省(区、市)的关键信息项。学生非关键信息由学校通过学籍维护进行修改。定义为关键信息的学籍信息项,由学校发起变更申请,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需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和上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核办后,数据变更方可生效。针对学生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系统将进行自动查重处理。
  2.非转学异动
  由学校管理员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负责人进行核办。需要学籍主管教育部门进行核办的,由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完成核办。
  3.转学异动
  由转入学校上传经转入学校盖章的转学证明材料,再依次按照转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顺序在电子系统中完成核办。原则上除转入学校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材料作为转学证明文件外,其他三方无需再上传证明材料。具体是否需上传其他转学证明材料,参照相关省(区、市)要求。
  转入学校发起跨省转学申请时,必须输入全国学籍系统分配的学籍号,跨省转学四方核办完成后,转入学校还需进行跨省转学调档操作。跨省转学未调档前,转入学校可以发起跨省转学撤销申请。
  
第三章 毕业升学
  1.毕业升级时间
  依次按照毕业、升级和招生入学的顺序在系统中进行处理。学生正常升级由教育部在全国学籍系统后台统一进行,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各地要确保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各级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2.毕业和结业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由学校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学籍主管教育部门核办。高中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需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并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各省(区、市)设置相应的毕业结业条件。毕业和结业操作时,学校应登记学生的毕业或结业去向信息,毕业去向暂时不明确的,待学生升学后,可通过系统自动回填。学生毕业和结业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对学生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毕业和结业操作有误的,可将毕业和结业生退回到在校生状态,再进行其他操作。
  3.招生升学
  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要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设置辖区内学校的招生人数。招生计划数需要调整的,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招生计划变更功能提交变更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核办确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处理以预先指定招生学校、统一招生处理为主,其他与高中阶段教育一样,招生处理以招生办提供的招生结果名单为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可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下载招生结果模版,形成招生结果名单后导入系统中。自主招生功能同样支持招生结果导入操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当一个学生被两所或以上学校录取时,需进行重复招生(查重)处理。招生操作由学籍管理教育部门配合招生部门完成。
  4.毕业后跨省就学
  学生毕业后,需要跨省进入下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按毕业后跨省就学进行操作。在进入全国学籍系统操作前,需在系统外先确定接收学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系统操作时,依次由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毕业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三方核办,核办完成后接收学校调取学生档案。
  学生能否跨省升学,由接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对于有入学资格的学生,由接收学校发起学籍转接申请;对于有入学资格但原来未建学籍的学生,接收学校必须为其新建学籍。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的后置程序,不得将原来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学校里不能存在没有学籍的学生。
  
第四章 系统配置管理
  1.账号功能设置
  全国学籍系统为各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学籍管理员、学籍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账号。学校级学籍管理员负责录入学生信息、提出学籍变动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级学籍主管领导负责核办学生学籍信息、学籍变动。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负责核办学校提交的学生注册、学籍变动、关键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领导主要负责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配置管理,不参与学籍业务管理。
  2.受控字段设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增加或者删除本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强制核办字段),以及查看上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学校修改的学生信息为受控字段时(无论是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都需要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通过后才能完成信息的修改。
  3.班额设置
  省级、市级、县级用户可逐级对辖区内所有学校的班额上限进行统一设置,包括查看上级班额配置和设置本级班额配置功能。本级设置的班额不可高于上级设置的班额;如果上级设置不允许下级修改班额,则沿用上级设置,无法设置本级班额。
  4.管理功能设置
  省级用户可以按照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阶段,分别设置本省(区、市)是否允许办理包括退学、留级、跳级、开除等在内的各类异动。可设置小学新生注册、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控制、是否可以删除有正式学籍号的学生等业务开关,并可进行小学新生注册、在校生注册、毕业、升级、招生等学籍业务时间设置,控制业务办理时间。
  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设置学籍业务权限,进行班额、异动类型、受控字段等业务配置管理,特别要督促完成毕业升级前在办业务处理,做好升级时间点控制、小学新生注册和在校生注册办理时间控制等工作。




















附件2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保障全国学籍系统长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全国学籍系统的管理、服务和决策支撑作用,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专门负责人员,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系统安全保障,建立起有效的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体系。
  第三条经教育部批准与全国学籍系统对接的省份,除按照本规则要求外,还要综合考虑与全国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双向对接和应用双向对接的要求,开展省级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教育部统筹协调全国学籍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规范各省系统运行管理,提供系统应用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省(区、市)学籍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确定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维护、系统安全、系统培训、技术支持服务、月报责任人等负责人员。
  (二) 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维护和系统安全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做好系统运行监控、故障处理、数据每日备份、日志定期清理和系统应用升级维护等运行维护工作,落实系统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三)及时沟通联系教育部,反馈需要协助解决的系统运行、系统应用中存在的问题,配合完成系统应用升级。
  (四)系统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组织开展学籍系统应用培训;利用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IME平台”)、邮件、电话等多种工具和方式及时解答下级单位咨询的学籍系统问题,跟踪解决、记录问题处理情况,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给教育部。
  第六条地市级、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一) 确定本级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
  (二)系统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组织开展辖区内学籍系统应用培训;利用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邮件、电话等多种工具和方式及时解答下级单位咨询的学籍系统问题,跟踪解决、记录问题处理情况,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给上级教育部门。
  第三章系统与数据安全
  第七条用户身份通过密码确认,密码是录入数据的责任依据。个人与单位使用者应注意保护密码,不得随意公开用户名和密码,密码须按照要求定期修改。
  如因工作需要将本人密码借给他人使用的,必须事先经本级系统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使用后原密码应及时修改,以保持责任唯一。如未经本级系统管理员同意,私自将本人密码借给他人使用,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各省级学籍系统须参照教育部相关系统安全规定,制定和落实系统安全措施,提高防病毒、防入侵能力。
  第九条逐步推广教育电子身份认证(CA)、电子印章,以确保操作人员身份真实,系统操作和学籍信息安全。
  第十条全国学籍系统数据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向各省(区、市)提供学籍系统数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获取数据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章运行维护体系
  第十一条省级教育信息中心(或信息化部门)为学籍系统的省级技术支持单位,具体负责本省的学籍系统维护,包括网络、硬件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工具软件等基础支撑平台,全国学籍系统软件,电子学籍数据等。
  第十二条系统维护的主要内容是:
  (一)硬件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保养、故障诊断与排除;
  (二)系统网络接入带宽动态保障,域名和负载均衡配置维护;
  (三)数据库日常运行监控、日志定期清理和数据每日备份;
   (四) 学籍系统应用服务器的日常运行监控;
   (五) 数据交换前置机、数据打包前置机的日常运行监控与异常处理;
  (六)其他基础支撑平台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运行监控、故障诊断与排除;
  (七)学籍系统应用升级维护;
  (八)系统安全监控。
  第十三条各省级技术支持单位须配备足够数量和技术能力的硬件工程师、网络工程师、操作系统工程师、数据库工程师、应用系统维护工程师等岗位系统运维人员,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制定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系统稳定和应用顺畅。
  第十四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第五章应用支持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建立省级学籍系统应用支持服务体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部门建立系统应用支持服务体系,推动系统应用,明确系统应用责任单位和人员,建立起一支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到学校的系统应用队伍,确保每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每一所学校有专门人员进行系统的操作和管理,保障系统的全面应用和数据的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各级技术支持单位可依托“IME平台”,发布通知、消息,及时沟通交流,做到问题逐级进行解答,建立起有效的学籍系统应用与技术支持服务体系。
  平台功能主要包括:
  (一)即时通讯功能。平台支持用户对话、表情图片发送、文件传输、语音视频等功能。
  (二)技术支持咨询功能。当用户在使用学籍系统时遇到疑难问题,可发起在线咨询。若技术支持人员不在线则会弹出问题记录模板,用户可在问题记录模板上提交问题,待技术支持上线后给予解答。问题提交支持向上级轮询,即本级技术支持人员不在线则向上级提交问题。
  (三)发布公告功能。用户可通过后台管理功能发送公告,公告发送的对象可根据地域,人员属性等进行筛选。
  (四)培训管理功能。可对学籍系统应用培训管理工作提供支持服务。
  第十七条IME平台账号
  IME平台账号分为超级管理员、学籍系统管理员、学籍系统普通用户三种类型。超级管理员账号具有管理“IME平台”组织结构、创建本级和下级人员账号、设置账号权限、分配账号角色、发布与审核公告等权限。学籍系统管理员账号具有创建学籍系统人员账号、设置账号权限、认证学籍系统人员等权限。普通用户账号具有沟通交流、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权限。
  第十八条账号下发与注册方式
  (一) 超级管理员信息上报与绑定
  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和学校级分别指定本级教育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人员为本级“IME平台”超级管理员,并按要求将人员信息上报上级。上级根据下级上报的超级管理员的姓名、手机、邮箱等信息,与用户账号进行绑定,并将用户名和登陆密码通过短信和邮件的方式下发。
  (二) 指定学籍系统管理员与上报
  本级“IME平台”超级管理员指定省级学籍系统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为“IME平台”学籍系统管理员,并按要求将人员信息上报教育部。本级学籍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和登陆密码通过短信和邮件的方式下发。
  (三) 其他人员注册
  其他人员可通过开放注册或管理员创建方式获取账号。
  第十九条“IME平台”建设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IME平台”部署在教育部数据中心,用户覆盖到中央、省、市、县和学校。第二阶段“IME平台”部署到省级数据中心,用户覆盖到教师。第三阶段,用户覆盖到家长。
  第二十条 建立系统应用培训与考核制度。培训系统应用人员,提高人员操作系统、利用系统开展业务管理、利用系统数据支持管理决策的能力;培训各级系统技术支持服务人员,提高人员解决系统操作中出现问题,利用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进行沟通、咨询、应答问题以及开展日常系统培训的能力。要对参与培训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逐步实行系统应用和系统技术服务人员持证上岗。
  第六章保障机制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籍系统长效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培训、技术支持服务等支出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统一月报表格式,每月5日前上报月报表。月报表数据须相关负责人员确认签字,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第二十三条教育部每月对月报报送、系统运行、系统培训等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实行约谈。各地可参照建立本级月报和通报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 入 学
第三条 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保留学籍。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列入事业统计。
第七条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每一个教学班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45人。
三、考勤和素质发展测评
第九条 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班主任请假。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通知学生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条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遵循导向性、全面性、发展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则,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变化、进步,全面、准确、科学地评价学生,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学生评价目标体系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在评价实施的过程中应尽量做到两者的有机融合,体现国家课程标准对不同学段学生的基本要求。评价采用等级制。
基础性发展评价目标应综合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观、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各地和中小学校应根据不同年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分年段提出具体的评价要素。
学校要根据国家课程标准提出的教育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各学科评价方案。
学生在小学毕业时,学校应填写《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反映学生整个小学学习阶段的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评价的过程包括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个主要环节。
形成性评价是在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进行的评价,要发挥其激励和目标导向功能,注重质性评价。成长记录是形成性评价的重要方式,要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成长记录要关注学生个性的发展,体现学生的优势领域。
终结性评价是指在学期、学年末或学段学习结束时对学生进行的全面评价,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期、学年终结性评价的结果以报告单(册)的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反馈。内容包括基础性发展评定、学业成绩评定、兴趣和特长以及老师评语。
评语包括对学生素质发展的综合性评价和学生学科学习过程的质性评价。评语应在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学生、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提出明确、简要的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评定。语文、数学为考试学科,其他学科为考查科目。学业成绩被评为不及格等级(或D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考查)。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四、转 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的,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持以下证明材料,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到转出地学校和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4);
3、转学证明(附件5);
4、学生学籍卡片(附件12)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5、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证明(针对有留级、休学的学生);
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入学。
第十六条 转入学生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片区内小学接收,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果转入学校该年级班生数确已满额,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该年级班生数有余额的学校入学。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的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第十八条 转入学校应把转学生安排在与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留级。学生转学,应由转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转入学校。学校接收转学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九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以及转学申请表,应在学年初学校基层报表上报时一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所整理的证明材料中转入与转出的学生人数,应与学校基层报表上报的转入与转出人数相一致。
五、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条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填写休学申请表(附件6)。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六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初始日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因病休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其他特殊情况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在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因病者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及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生中途辍学,学校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当地政府依法动员、组织其返校就学;对借读的学生辍学的,学校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学校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户籍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同做好动员入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需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出国定居并就读者,凭学生本人护照和户口簿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六、借 读
第二十六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本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习。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省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尚未入学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学生家长可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内小学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出具户口簿、父母工作或经商证明、暂住地证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借读地学校同意,名单报经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有关借读手续。接收借读新生的学校必须为他们建立本校学籍,编列本校学籍号,并纳入本校小学基层报表的小基3-1分年级、分年龄学生数统计范围。
第二十八条 已在小学就读的学生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学生家长可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内小学提出书面借读申请(附件7),并出具户口簿、原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或借读证明、父母工作或经商证明、暂住地证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借读地学校同意,并经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到原学籍所在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借读,应由借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借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借入学校。借读接收学校在上报本校基层报表的小基 3-2 学生变动人数统计表时,应把此类借读生作为转入学生人数统计,加入表格中增加学生数的“转入”栏内上报,纳入本校小学基层报表的小基3-1分年级、分年龄学生数统计范围。
第二十九条 适龄儿童在新居住地借读入学后,借读学校应将原学校提供的借读证明单(附件8)中的借读回执部分填好并裁下(一年级新生由接收学校提供入学证明),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交(或由接收学校函寄)该生原户籍所在学校作为已入学凭证。同时借读学校应将借读学生花名册(附件3)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借读学生人数限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校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教育的,应由借读学校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七、升级、留级
第三十一条 小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
第三十二条 小学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少数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留级。
第三十三条 升级、留级一般在学年末办理。
八、毕业、结业、肆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业成绩评定和基础性发展评定合格(含补考),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小学生毕业证号编排方式与学籍号编排方式相同,只是从左到右头两位数表示毕业年度。
第三十五条 对修完小学规定课程,但成绩不符合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初等义务教育年限(六年)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九、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主管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需由学生民主评议推选,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综合评定,在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上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张榜公示。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且经多次教育未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处分适当。要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并允许学生申辩。对学生的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内容给予处理并答复。
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十、管理职能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配备软件平台,形成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资料应做到齐全、规范、准确。
第四十条 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一年级新生注册后由教导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片(附件12),永久保存。学生学籍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到右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编号(附件13);第五、六位表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教导处所编列的本校一年级新生学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码。小学生学号应前冠“X”字母。其中户口不在本县(市、区)的学生,在其学籍号后加上字母“LD”识别。乡镇中心小学所属的村完小必须把一年级新生档案上报中心校,再由中心校统一编列全乡镇一年级新生学号,从而保证全乡镇一年级新生学号的连续性。学校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自行编列学号。学生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借读学号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若转入或借读的学生来自外省学校,且未曾在本省建立过学籍号,则必须按本校编列学号办法为其编排新的学号,顺序应放在已排学号之后,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的身份证号。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名,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学校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
1、小学新生花名册;
2、学生学籍卡片;
3、在校生分班名册;
4、小学毕业生花名册;
5、小学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
6、转学、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
7、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第四十二条 学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附件2、附件3),应在新学年、新学期开学后1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电子学籍档案应及时更新。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基层报表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民办小学要按照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使用本《办法》规定的统一表式。
第四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建立符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的学籍备案制度,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学籍管理必须实事求是,学籍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学生学籍信息,对休学、转学、借读、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或其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不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立即纠正处置。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十一、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已下发的学籍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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